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南寧市獻血條例,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率先獻血。鼓勵外來人員參與本市的獻血活動。公民獻血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提供方便,并可以給予適當獎勵。同時號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的適齡公民獻血;公安、城管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臨時采血點的設置和采血車的通行、停放以及獻血宣傳等活動提供保障。
無償獻血者臨床用血的,免交規定的用血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用血的,可自獻血者最近一次獻血時起五年內按獻血總量的兩倍免交規定的用血費用,終生按獻血者獻血總量等量免交規定的用血費用;無償獻血者的兄弟姐妹臨床用血的,按獻血者獻血總量等量免交規定的用血費用。
受益人臨床用血免交規定費用的用血合計量,限于可供受益人臨床用血免交規定費用的用血總量之內。
公民參加互助獻血的,享受無償獻血待遇。